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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墨西哥城建立中国文化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人民及政府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与合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于1978年10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一致同意签署下列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中国文化中心的地址位于墨西哥城。本谅解备忘录各条款为该中心运行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文化中心的目的是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将全权负责中国文化中心的各项活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将尽可能为该中心开展活动予以支持,及提供行政方面的便利。

第四条

中国文化中心的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于1978年10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以及依据该协定而签署的其他旨在发展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政府间执行计划和双边协议。

第五条

作为属于中国文化部的非营利性机构,中国文化中心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馆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中国文化中心之主任的任命、人员编制、工作方式、法人性质、中心及其人员的地位等事项,将由双方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后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若决定在中国建立墨西哥文化中心,则该中心将在对等原则之上,享有在墨西哥建立的中国文化中心所获得的同等待遇。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2005年9月12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