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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墨西哥合众国通信和交通部信息通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墨西哥合众国通信和交通部(以下简称“双方”),
肯定双方按照一九九五年十月在墨西哥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与墨西哥合众国通信和交通部电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所开展的交流与合作;
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已成为加快知识传播应用、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确信双方开展信息通信领域技术与科学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增进共识和加深两国人民的友谊;
希望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领域技术与科学合作;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目标

双方同意在符合两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的前提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交流与合作,推进两国信息通信业共同发展。

第二条

交流与合作内容

双方确认在以下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一)无线电频率管理;
(二)电信及业务与网络融合的政策与监管;
(三)设备与服务标准;
(四)电信资费管理与政策制定;
(五)新技术新业务开发与应用;
(六)推进电信普遍服务,研究与推广农村通信适用技术;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
(八)国际电信联盟等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相互沟通和支持;
(九)双方共同决定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交流与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一)代表团互访;
(二)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举办研讨会、论坛;
(三)研究机构间专家交流;
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执行

本备忘录规定的各项合作活动的开展均应考虑双方可用的资金和人力、技术及物质资源,并遵守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将各自指派一名代表协调跟进本备忘录规定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五条

知识产权

双方承诺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所提供彼此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六条

劳动关系

双方委派的执行该备忘录的人员将继续受该人员所属的委派方的指导和支配,因此,不与另外一方产生任何劳动关系。
一方派往另一方的人员应遵守接受方的法律法规和接受单位的规章和标准。除委派的工作外,被派遣人员不能从事其他活动,不能接受事先由双方书面约定以外的酬金。

第七条

人员入境和离境

接受方应商其国内主管机关,在需要及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为本备忘录合作项目的参与者提供入境、逗留和出境便利。这些参与者应遵守接受方现行的移民、税收、海关、卫生和安全法规。

第八条

修正、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在期满前6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本备忘录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
本备忘录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进行修改;本备忘录的修改自双方相互书面通知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如需终止备忘录,则需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应影响正在进行的项目的有效性及其继续实施。
双方各自代表兹签订本谅解备忘录。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于墨西哥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信息产业部代表  通信和交通部代表
李肇星      佩德罗.塞里索拉.伊魏贝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