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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关于社会经济计划工作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制订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战略意义,为了促进社会经济计划工作及经济政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指导和鼓励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计划领域的合作,以及经验和信息的交流。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和交流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政策,特别是那些旨在为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结构改革,实现经济持续平衡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
(一)宏观经济稳定政策;
(二)调整生产体制,提高经济部门的效益和生产率的政策;
(三)贸易政策,特别是对外开放、鼓励出口和出口产品多样化的政策;
(四)国外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投资领域和方式以及鼓励外资的政策;
(五)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促进工业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政策。
二、社会经济计划:
(一)制定、检查和评估计划体系的方法;
(二)在执行经济政策中,计划手段和市场机制的关系;
(三)确定、检查、监督和评估公共投资事业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共事业费支出的制度。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进行合作,双方将在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互派高级经济计划代表团访问。以后可每两年举行一次研讨会,讨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并进行考察访问。研讨会将轮流在两国首都召开。
双方同意凡属互访,派遣方将负担国际往返旅费,接待方支付在其境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四条 为本协定的执行,中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墨方指定墨西哥合众国计划预算部为执行机构。双方的执行机构应协调各自有关政府部门参加本协定的各项合作活动。
第五条 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代表团和专家应按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以便保证其顺利完成任务。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但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应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程序才能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古斯塔沃.佩特里西奥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