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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磋商制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就建立双方磋商制度达成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将促进两国政府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联系。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副部长              驻华大使
刘华秋               奥索里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