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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阿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王英凡阁下:
为了发展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我荣幸地代表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
二、根据对等原则,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阿根廷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同意,即请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部长
吉多.迪特利亚(签字)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文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部长
吉多.迪特利亚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阁下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照会通知我的如下内容:(内容同阿方来文,略--编者注)
我愿意向阁下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该照会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王英凡(签字)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