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两国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框架内,承认生物技术作为满足世界人口粮食需求,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工具所具有的潜力;
本着发展科技能力,以利于两国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宗旨;
认识到采取有效公共政策以安全地应用生物技术的重要性;
希望加强公众对安全使用生物技术的认同和信心;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为改善人民生活条件进行生物技术合作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经验交流机制,以为发展中国家间生物技术合作项目营造吸引人的投资条件,并为生物技术应用产品的贸易往来提供便利;
认可《二十一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的原则和宗旨;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发展两国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领域的合作以及监管、科技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依照《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广泛交流关于环境释放程序的信息,建立符合议定书宗旨的便利活的改性生物体的意在跨境活动的机制。
第三条
双方将就环境影响、风险管理评估、人类健康保护和生物技术衍生产品销售交流经验和信息。
第四条
双方将努力协调对关于向环境释放活的改性生物体的国家控制和批准机制的意见,以有效履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
第五条
双方将定期制定具体的合作计划,以提高包括生物技术安全风险管理与评估在内的机构、监管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
双方将商定建立专家交流和培训的机制,以共享农业、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在以下课题的经验、信息和科学数据:分子生物学、遗传工程、分子记号、基因组研究、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学及其他所有与生物技术的科技发展相关的领域。
其他合作包括举办定期联席会议、研讨会、讲座、讲习班和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双方将确定农业、林业和农业食品部门的公共及私人机构间双边合作项目,以促进生物技术产品的交流和科学技术能力的发展。
第八条
在生物技术合作的框架内,双方将制定关于食品与农业基因资源的识别、标记、开发与交流的计划。
第九条
双方制定合作计划的机制,受一九八○年六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制约。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活动取决于资金与人员状况。每次活动开始前双方将本着平等和对等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确定资金安全,除非获得了专门资金资助被选定的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每方负担各自在合作项目中的支出。
第十条
在情况允许时,双方将在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农业与食品基因资源准入的国际谈判中,交换信息,并相互支持对方立场。
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科技成果,将依据双方就特定项目达成的具体条款被共享和公布,或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下合作活动的科技信息可资利用,除非双方依据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通过外交途径在附件中达成相反的协议。
第十三条
一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传递的信息,应是传递方的最佳知识和认识,但传递方不向接受方或第三方保证其准确性和适宜性。
第十四条
双方将定期举行工作会议以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制定未来活动的计划。会议在两国轮流举办,会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下所有活动都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朗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或延长。任何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协议终止前本协议项下项目实施和完成的有效性。
本协议于二○○一年四月九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贾瓦里尼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