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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
两国扩大互免签证范围的补充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日)

(一)中方去文

秘鲁共和国驻华大使罗伯托.比利亚兰.科埃奇林先生阁下:
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向阁下致意,并谨通知,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议中第四条规定,中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上述协议的第一条作如下补充:
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和秘方持有效的秘鲁共和国特别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入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中秘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协议中各项条款的规定,均适用上述双方持特别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者。
如蒙阁下复照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徐敦信
(签字)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于北京

(二)秘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徐敦信先生阁下:
我谨通知收到阁下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发来的照会。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现予答复,我谨向阁下表示,秘鲁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内容,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秘鲁共和国驻华大使
罗伯托.比利亚兰.科埃奇林
(签字)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