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秘鲁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换文
秘鲁共和国外交部长
费尔南多.德特拉塞格涅斯.格兰达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6-11/32号来照,内容如下:
“我向阁下致意并谨代表秘鲁共和国政府确认,秘鲁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深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秘鲁共和国政府将其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保留其驻澳门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秘鲁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任景玉
(签字)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于利马
编者注:秘方来文内容同中方复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