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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6日,深圳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食品黑名单进行了明确规定。

8种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1、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3、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4、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6、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7、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诊断报告,确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8、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该《办法》将在2013年9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了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的“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举报投诉处理信息、获得奖励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量化分级管理信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异议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有关人员还介绍了曝光期限,列为不良信息的曝光期限为3年;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曝光期限为5年。

 

来源: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13-07/27/content_83494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