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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五,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拒绝FDA将某公司的某医疗器械作为药物加以监管。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受不同的监管机制管辖,其中药物监管更加复杂,费用花销更大。药品也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市场前审查程序,以及市场后合规要求。

FD&CA中分别阐述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含义。该法将“药品”定义为:用于人类或其他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缓解、治疗或预防的物品;将“医疗器械”定义为与药品具有相同的预期目的,但不能“通过人体内或人体上的化学反应达到其主要预期目的”,且“不依赖于代谢实现其主要预期目的”的物品。

但在实践中,FDA有权酌情对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产品作为“药品”进行监管,理由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定义有重叠,都包含“用于疾病诊疗”(intended for use in the diagnosis of disease)的内容。FDA认为,所有符合设备定义的条款也符合药物的定义。

自1997年以来,所有对比剂都将被FDA归类为药物并加以管制。此次案件中,某公司生产的一种比对剂再次被FDA以药物进行监管,该公司提起了诉讼,指控FDA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主张,认为:FDA的自由裁量权论与FD&CA的规定相矛盾。其对医疗器械的解释实质上架空了FD&CA对医疗器械的规定,模糊了药品和器械的区别。

据悉,此举是限制FDA自由裁量权的一项巨大胜利。该决定表示,即尽管联邦法院尊重FDA的权力,但当FD&CA的法律规定对FDA的行政决定施加了严格的限制,FDA的行政决定违背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法院有权予以驳回。

 

时间:201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