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南非议会讨论了新的《知识产权法修订案》,此次修订案主要围绕对传统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修正案主要是对南非共和国1967年的《表演者权利保护法》、1978年的《版权法》、1993年《商标法》、1993年《外观设计法》涉及到传统作品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修订。其中对1967年《表演者权利保护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是关于对传统知识的演绎适用《表演者权利保护法》的内容,第二是关于传统知识适用《表演者权利保护法》产生争端的解决问题,第三是关于依据该法建立的对保护传统知识演绎的委员会制度,第四是关于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条例和指引制度。
在1967年《表演者权利保护法》第一章第一节对“广播作品”的定义中增加了“艺术作品”的内容,指出艺术作品包括传统作品,增加了“委员会”的定义即土著知识国民委员会,在“戏剧作品”“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合作作品”的定义中也都增加了传统作品的内容,将对民间传说的表达的传统作品纳入到“复制(仿造)”的客体中去。
修订案还增加了对传统作品演绎的内容,即“演绎”的内涵包括对任何文学作品的视觉或听觉介绍模式,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戏剧作品或合作作品,包括演戏,唱歌,演讲,播放或以其他方式执行这些工作,并包括任何此类介绍所操作的媒介,但不包括使用的录音制品,收音机,电视机,扩散的接收,使用记录,广播,转播或扩散服务传输电影放映电影展等性能,并具有“演绎”相应的涵义。
在第八节中规定了对传统知识的演绎适用《表演者权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土著知识国民会议应该在其他机构缺位的时候来监管一个群体对传统知识的演绎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第四部分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条例和指引制度中增加规定工业和贸易部长可以就本法的各方面制定保护传统作品的指导方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