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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西

^2 法律名称:2186-16号遗传和传统知识临时措施(2001.08.23发布,次日生效)

^2 立法目的:

--获得遗传资源的组成部分;

--获得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公正和公平地分享源于使用相关的传统知识而获得的收益;

--获得及转让保护和运用生物多样性的技术。

^2 主要内容:

此次临时措施涉及到土著和当地社区有关遗传的知识产权,明确了对相关传统知识及其获得等概念的内涵,并试图在传统知识所有人事前同意的基础上构建一个获取相关传统知识的授权制度。与此同时,该措施也强调对土著和本地社区的权利保护,明确规定了权利持有人、权利范围、制裁与执行措施。此外,措施就登记机制、事前同意原则以及国家主管当局的职责也做了简要的制度安排。

2)印度

^2 法律名称:生物多样性法(2002)

^2 立法目的:

本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对其内容的可持续利用和公正公平地分享由使用生物资源及知识所产生的收益。

^2 主要内容:

本法对生物多样性、权利请求人等概念的内涵予以明确,简要介绍了在印度获取或转让相关生物资源知识所需条件以及传统知识想获得保护本身应具备的资格,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制裁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此外,本法还涉及事前同意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原则,并依该法第8条第1款设立了印度国家生物多样性当局。

3)菲律宾

^2 法律名称:原住民权利法案

^2 立法目的:

本法的目的:

--认识、保护和促进当地文化团体及人民的基本权利;

--考虑到本地及土著文化社团在保护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创新贡献,应该为其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 主要内容

本法明确了土著文化社区(Indigenous Cultural Communities,ICCs)、土著民族(Indigenous Peoples,IPs)、事前同意原则、习惯法等概念的内涵,明确了本法保护的客体范围、获取土著知识的条件、权利的范围、权利持有人,并规定了制裁于强制执行措施。

 

4)葡萄牙

^2 法律名称:第118号土生植物材料法令(2002-4-20)

^2 立法目的:

本法的目的主要在于:

--认识、维护及确保小农场主和本地团体所体现的与植物农业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的传统生活方式的知识、创新及实践经验,并促进以上知识的持有人广泛传播、应用这些知识;

--鼓励知识持有者将其保留的知识贡献给下一代,作为国家遗产甚至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

--促进以下利益的保护、法律保障和转让,有本土植物品种的当前或潜在的利益、原始农业森林和景观活动,还包括本地品种和纯天然的资源。

^2 主要内容:

本法明确了传统知识等概念的内涵,明确了本法所涉主体的范围、权利的范围、权利的持有人、权利取得的条件以及权利保护的期限,并做出了有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利益分配的规定。在传统知识的保护方面,基于不同情况本法规定了两种程度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违反本法时所应接受的制裁与强制执行措施。此外,本法还规定了植物遗传资源登记机关及有关登记事项、事前同意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