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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是指一个土著或当地社区内部以传统和世代相传的方式,集体创造、保存和传播的知识,其中包括诀窍、技能、创新、做法和学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早在上世纪80年开始就已展开了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等领域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拟定工作,现已获初步成效,并在IGC第十九届会议中制定了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

该草案第12条在“跨境合作”的标题上规定,“传统知识处于不同国家/成员国[缔约方]领土上的,这些国家/成员国[缔约方]应当[应]合作,采取有利于且不违背本文书目标的措施。这种合作应当[应]在传统知识所有人[持有人]的参与[和同意]/[及事先知情同意]下进行。缔约各方应审议制定全球共同利益分享机制模式的必要性,以解决在无法准许或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跨界情况下出现的因使用传统知识而进行公正公平利益分享的问题。”那么为什么要进行跨境合作?

本文就此简单发表本机构的研究观点:传统知识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仅涉及一个地区,而是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地区,比如传统知识来源地位于相邻的两个或甚至更多的国家,又如相关人群刚好是来自传统知识起源国的侨民而使传统知识处于不同的管辖区,那么,这种情况下传统知识应该如何来进行保护?

有关“跨境合作”问题的条款是在2011年2月21日至25日举行的IGC第二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上由主席Ian Heath博士提出的,具体表述为:“传统知识处于不同缔约方领土上的,这些缔约方应当合作,采取有利于且不违背本文书目标的措施。这种合作应当在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参与[和同意]下进行。”此条款源自于2010年10月29日在日本名古屋通过的《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第11条。

在本条文的起草过程中,各方专家对其展开了激烈的论述。Horacio Gabriel Usquiano Vargas(玻利维亚)认为本条款应体现出两种元素,即:其一,应该确定哪些传统知识是被从其发源地掠取并被盗用的。这是一个如何在跨境合作中处理这类型传统知识的问题。其二,涉及到根据其确定的领土共享传统知识的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

Leonila Kalebo Kishebuka(坦桑尼亚)提出,本条款应考虑审议的两种情况:(1) 如果传统知识来源地位于相邻的两个或甚至更多的国家;及(2) 因相关人群刚好是来自传统知识起源国的侨民而使传统知识处于不同的管辖区。起草小组认为,第一种情况应作为第2款加以考虑。不过,在讨论期间,起草小组决定将这两款统一合并。但她认为这应属于不同的情况,因此建议政府间委员会审议这一问题。

在本条文的后半段“这种合作应当在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参与[和同意]下进行”这一表述中,Debra Harry建议,用更为标准的短语“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来取代“和同意”。此外,巴西代表Carla Michely Yamaguti Lemos提出,“缔约方应审议制定全球共同利益分享机制模式的必要性,以解决在无法准许或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跨界情况下出现的因使用传统知识而进行公平合理利益分享的问题。”即在无法准许或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跨界情况下,因使用传统知识而获得利益的分享机制需重新审议。

还有专家Bala Moussa Coulibaly(塞内加尔)认为,当传统知识被散居在不同领土上的各种人群带到国外时,国家主管机构就可以出来主事。在整个协调和解的事务中,公共机构对传统知识持有人提供帮助,强调这一点十分重要。对于拥有与生物多样性和历史相关联的共同遗产人群的一体化而言,有些事情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他强调说,国家作为仲裁员或调解员,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在参考了以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了第十八届、十九届IGC会议的讨论后就形成了上述“跨境合作”条款草案。IGC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在最近的第十九届会议上最能最终确定,条款的制定工作仍将继续。我们将继续关注国际最新信息,及时提供IGC关于传统知识保护公约的草案制定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