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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工商部部长E.M.Sudarsana在印度下议院的一项书面答复中表示,即使根据1970年《专利法》第3(p)条的规定,以传统知识或者重复已知传统特性为基础而生成的发明实际上无法取得专利权,使得传统的印度阿育吠陀医药体系的现成公式不可被申请为专利,但是进行了实质性改善的传统医药在满足了法案要求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截至2013年3月31日,有86项由外国实体提出的和523项由印度实体提出的产品、配方和成分的专利申请涉及到传统阿育吠陀医药、药用植物和草药配方领域,其中有26项由外国实体提出的和93项由印度实体提出的申请获得了通过。

根据印度也加入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每一成员国应当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因此,仅授予印度公司关于阿育吠陀医药体系方面专利的问题并未出现。

印度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第6(i)条要求,任何在从印度获得的生物资源基础上的发明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批准。如有必要,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在授予此类批准的过程中会进行国家生物多样性会议的协商。

 

来源:http://www.microfinancemonitor.com/2013/08/12/patents-to-improvements-in-ayurvedic-medicine-possible-india/

 

 

危险贯穿整个高危农药的分销系统。许多国家很难确保有效落实防护措施。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均认为,不应向缺乏知识和适当喷雾器、防护用具和专用仓储设施的小农提供高危产品。

粮农组织因此建议,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尽快将高危农药从其市场中撤出。

可以使用非化学的和毒性较低的替代品,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病虫害综合防治可以提供更加可持续和减少农药用量的方式来治理病虫害。

由粮农组织成员国通过的《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为所有涉及农药管理的公共和私营实体确定了自愿行为标准。该守则已被广泛接受,成为负责任农药管理的主要依据。

《守则》规定,如果风险评价结果表明,风险削减措施或良好营销惯例不足以确保产品处理不会对人类和环境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那么就要考虑禁止进口、流通、出售和购买高毒农药。

关于久效磷,许多国家政府均认为,禁用是防止人类和环境危害的唯一有效办法。这种农药已在多个国家被禁用,其中包括澳大利亚、中国、欧盟和美国,以及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

 

来源:http://www.fao.org/news/story/zh/item/180991/i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