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干达是一个拥有3500万人口的国家,其经济主要依靠农业。该国超过80%的劳动力都在该行业内,构成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3%。就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乌干达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就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3条要求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通过专利或者自成一格的体系或将两者结合来进行保护。
乌干达也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其于2003年加入该条约,该条约呼吁成员国保护和促进农民的权利。在过去的10年中,乌干达已经为保护植物新品种发展了一项植物品种保护体系。这项新规则被称为《植物品种法案2010》,是国会于去年12月通过的沿着非洲法律模型发展而来的。
根据农业、畜牧业及渔业部作物保护专员Komayombi Bulegeya的说法,植物品种保护的立法将设立正式的种子部门,其目的在于意识到权利并为植物育种家提供奖励措施以鼓励他们研发具有高收益率农业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能够抵抗害虫和疾病、耐干旱、具有良好的口感以及极高的质量。根据农业部门的信息,虽然由正式种子部门生产的种子只有20%进入种子供应系统,但其都具有较高的遗传价值以及纯洁度。另一方面,非正式种子系统中80%的种子供应没有有组织的种子生产链并且严重不受监管。
正式系统所涵盖的是已经完全注册了的国内及国际种子公司。该国目前有23家注册的种子公司。在这个月早些时候发布的国情咨文中,乌干达总统Yoweri Museveni表示该国68%的农业农民参与的是自给农业。根据乌干达参与式生态土地使用管理的宣传专员Richard Mugisha表示,尽管法案经过了10年的商议,其仅仅略微涉及到了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小型农场主。在起草最终法案的时候,小型农户主张的其所期待的最小贡献都被忽视了。
尽管非洲模范法保护了植物繁殖者与农民一样的权利以及社会权利,最后公告的法案缺少有关为识别和保护农民及社会权利的实质性部分。例如,在第一份草案的41(1)部分保护了在传统品种方面的传统知识,包括公正参与共享农民使用传统品种中出现的利益。植物品种保护法案将会处理由常规方法产生的品种。对植物品种保护的需求来自对奖励植物育种者机制的需求,其目的在于促进植物育种行为以激励和促进农业发展。植物育种保护通常能够提升和改善现有的植物品种。
对于一年生作物来说其权利保护期限为20年,对于树木、葡萄藤以及其他多年生植物来说为25年。在该期限的最后,由他们保护的品种就会进入公共领域。权利也会受到控制,为了公共利益而反对任何可能的滥用。法案最终版本没有认识并保护农民及社会的权利,这将会侵蚀农民及其社区成员为丰富及可持续管理农业生物多样性所作出的努力,而对于许多乌干达人民来说,这正是农业生产及生活的基础。
Mugisha表示这是对待小型农户的态度所导致的,乌干达的小型农户被认为是组织混乱的、没有文化知识且不正式,所以他们不值得受到认可,但是正是他们构成了最大的农业贡献。
直到为保护当地社区、农民及育种者的非洲模范法最终完成,广泛使用的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模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两个法律模型的主要差别是尽管非洲模范法给予了植物育种者与农民、社区同样的权利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给予了正式植物育种者更大的保护,几乎没有关注农民及社区权利的问题。
根据由世界银行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命名的文件“设计机制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植物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体系是保护植物品种的主要例子,对于希望遵守TRIPS协议的国家来说,这是最直接的选择。实际上,该法律草案是以1998年通过的前非洲统一组织法律模型为基础的,它倾向于保护农民的权利。该法概括了农民的权利包括保留、使用、交换在农场所生产种子的权利,以及使用受保护品种的权利。
该法案适用于就地与迁地情形的植物品种、植物品种的衍生物、社区知识及技术以及植物育种者。它并不影响知识、技术及植物品种获取、使用、交换的传统方法以及与当地社区相关的传统实践的利益分享。法案声明当地社区对于他们的植物品种、技术、知识、新方法以及世代相传的实践享有所有权,并共同地从这些品种、技术、知识及实践中享有利益的权利。
Mugisha表示,传统农业实践应当排除在纳入知识产权法规的植物育种者专有权利之外,因为它是对农民土著知识的利用,剥夺了他们的权利。这包括基于非商业目的保留、使用、交换及繁殖种子以及世界范围内小型农户所使用的古老的实践。
来源:ip-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