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在不创建专利权的情况下保护传统知识吗?
我们应当小心建立对传统知识的登记权,包括传统医学实践;并且对知识产权下的传统知识进行分类,这是一种在实践中类似垄断经营的私人独占权。专利创造知识领域的私人空间(虽然时间很短),因此,在传统知识领域私人占有不应被允许。
传统知识保护应指“原来状态上”永久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因为传统知识的地理来源、完整性和保管人都是不明确的,其所有权应归于国家;鉴于传统知识是传统财富的累积和习艺者,部落社区和家庭的长期保存,因此他们都被视为国家的“受托人”。
传统知识立案系统(TKDS) VS 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
“传统知识立案系统”将被建立以代替登记制度,用来指示哪些的传统知识是可用的,并包括拥有传统知识的社会团体,对传统知识性质的简短描述以及社区协议(如果有的话)。社会团体应当有权利对传统知识的创新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并通过社会团体或者信托与潜在的客户进行谈判。
在传统知识领域建立“注册”和“登记”制度是很危险的,因为这使得它们绝对化。由于登记制度下“权利是完整的”,“强制许可”、“许可或权利”将无法提供解决方案。任何试图以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形式使社团传统知识的编纂采用“事先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理念,是对这些社团是严重的不公正,如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正在与世界各地的专利局共享“现有技术”在易于访问格式上的推定,该数据库将仅被用于搜索和检查。
对于专利局来说很难保守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中来自第三方的秘密内容,这是由于没有专利可以被否认,在没有向索赔人揭露全部传统知识以及相关发明的情况下,去证明这是“现有技术”。这些人可能会为了商业利益而秘密的使用它,或者把它用于公共领域,并因此严重影响了传统知识从业者的生计。
这是对于纯粹基于概念上的专利申请的欺诈者的大好机会(就好像他们已经完成了这项发明),只看到他们从传统知识的实践/产品中获取真实的信息。
只有在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的情况下,文件才可能会被完成。当然,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是防止已经在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被盗用的正确战略,它承担着对传统知识的改善尝试专利申请而不被理解的风险。
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来自喀拉拉邦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教训,2008
喀拉拉邦的2008年知识产权政策不支持扩展对传统知识的“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对于“创建对传统知识的垄断”持反对态度。因此,该政策建议将所有传统的知识,包括传统药物,提交至“知识共享”领域而不是公共领域。知识共享是指知识的集体生产领域,是为了无障碍的获取更大的利益。
政策遵循一个逻辑:传统知识的权利依据“普通法”,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鉴于传统知识是传统财富的累积和习艺者,部落社区和家庭的长期保存,他们都被视为国家的“受托人”。抽象、拟议的立法意图“不是创造关于传统知识的权利”,但是将一些(不是全部)属于国家的权利分配给那些被认定为受托人的人,将传统知识放在“知识共享领域”中。
喀拉拉邦知识产权政策提出承认传统知识持有者的“视为权利”,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政府设想关于传统知识的“视为权利”,所有权利人将被视为在“共同许可”下行使他们的权利,其中,权利人应当允许他人使用他们拥有的知识用于非商业目的。
它进一步规定,在上述义务下使用该知识做出的任何发展应该被放回“知识共享空间”,比方说“传统知识共享空间”,从而否定其申请专利的范围。
这里所使用的“共同许可”是基于“创造共享空间”的基本概念,但其范围与“创作共用许可证”的范围上大大不同。不得不制定“传统知识共用许可”的具体制度以确保免费的非商业性的再生产和传统知识的编纂。当用户决定使用传统知识为任何目的时,这种“视为许可”立即适用于用户。这种为了管理被视为许可和社区协议的规定将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在这样的传统知识方面,它是众多遍布喀拉拉邦的从业者的谋生之道,国家将被视为对这些传统知识有绝对的权利。尽管国家拥有对这种传统权力的所有权,这一传统知识的实际从业人员将从国家获得一个有商业使用权的自主许可。但是这些人没有权利将商业使用权分许可给他人,转让许可的权利完全由国家享有。
因此,立法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经济利益,而是将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作为专利的基本概念的情况。
时间:20150903
来源:IPwa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