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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三、二00四、二00五、二00六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于1982年2月15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5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双方鼓励在出版领域开展合作,选择能够翻译出版的文学作品。

第三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交换信息资料和印刷品;组派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互访。

第四条



双方交流在文物和博物馆领域、以及纪念碑和自然景观维护方面的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文物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双方互换关于弘扬和维护民族遗产的新的学术印刷品、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民间艺术团访演。艺术团的人数和访问期限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领域进行合作,交流保护和修复手稿的经验。

第九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领域进行合作,交流经验,相互邀请参加该领域的艺术节及相关活动。

第十条



双方互相邀请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二、新闻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派新闻记者代表团互访,考察两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成就。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办新闻展和图片展。

第十四条



双方努力为通讯社、新闻办事处和官方信息中心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换新闻期刊和资料,交换方式和条件由双方有关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互为新闻采访、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三、教育

 

第十八条



双方致力于互换教育资料和研究成果,特别是有关教育研究、教学法中运用的技术手段、师资培养计划、规划和统计的材料;互换两国发行的各种教育出版物;互换有关科学博物馆、成人教育、扫盲和特殊群体教育的资料和出版物。交换应使用一种共同的语种。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教育座谈会、会议、研讨会和联合培训班,旨在研究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适当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双方努力发展教育领域的关系,互派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育、特殊群体教育,以及图书馆学、心理学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负责人进行访问,为期一周,考察对方在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致力于在教学大纲中列入介绍对方国家历史、文明和文化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科文组织委员会开展合作,共同协调和协商,交换合作领域取得的资料、经验和文献。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2名指导员陪同下开展学生互访,尤其是隶属两国教科文组织学校中的学生,以加强青年间的合作,考察对方学生的活动和计划。双方在访问成行前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参加国际教科书展、儿童绘画展览,尤其是有关特殊群体的展览。

四、高等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职业教育的资料、研究成果和期刊。

第二十六条



双方努力开展两国大学间的学生文艺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的教授、专家及学者进行互访,用英语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开展学术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十九条



双方以艺术、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和音乐为内容互办大学生文化周和联谊会。

第三十条



双方互换有关手工艺、文物、博物馆、环境保护、社会服务及发明创造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



中方向科方提供5人/年(即每年在华留学生人数不超过5人)的奖学金名额,学习专业由双方商定;科方向中方提供3名在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的奖学金名额。

第三十二条



双方努力加强科威特大学和中国各大学在图书、出版物发行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学生学习对方国家语言。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开展校际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研人员就共同关心领域内的问题进行互访。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研院与中国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五、总则与财务

 

第三十七条



关于本计划的人员交流、访问人数和期限通过官方换文的外交途径确定。

第三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九条



属本计划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症,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四十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式前三个月寄到承展方。

第四十一条



两国根据各自现行制度互换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属执行本计划项目的其他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现行财务规定通过协商予以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由二○○三年至二○○六年。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在科威特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常克仁              白德尔.拉法埃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