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2007--2010年执行计划
(文外报(2007)128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2007-2010年执行计划》已由文化部部长助理丁伟和科威特国家文化艺术文学委员会秘书长白德尔.拉法依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2007年5月21日在北京签署。
现报上该计划中文副本,请予备案。
特此报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
2007-2008-2009-2010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为发展两国文化关系,增进友谊,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合作,执行两国于1982年2月15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2007-2008-2009-201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由5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双方鼓励在出版、印刷领域开展合作,并鼓励用本国语言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和历史书籍,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交换信息资料和印刷品;组派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互访。
第四条
双方互换在拯救和维护民族遗产方面的最新学术资料、印刷品和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文物的书籍和出版物。
第六条
双方在博物馆、文物研究、文物实验室、清洗和维护文物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物展览,特别是文物摄影图片展览。
第八条
双方互派民间艺术团访演,人数和访问期限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领域进行合作,就保护和修复手稿交流经验。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领域进行合作,交流经验,相互邀请对方参加该领域的艺术节及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双方互相邀请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览。
第十二条
双方在戏剧艺术方面交流经验,共同创建戏剧工作室。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戏剧艺术节和类似的活动。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二、新闻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派新闻记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两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成就。
第十六条
双方致力于为两国通讯社、新闻办事处和官方信息中心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换各种期刊和新闻资料,交换方式和条件由双方有关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
双方互为新闻、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采访新闻事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三、教育
第二十条
双方致力于互换资料和研究成果,特别是有关教育研究、教学技巧、师资培养计划、规划和统计的材料;互换两国发行的各种教育出版物;互换有关科学博物馆、成人教育、扫盲和特殊群体教育的资料和出版物。交换物应统一使用一种语言。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座谈会、会议、研讨会和联合培训班,旨在研究教育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并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双方致力于发展教育领域内的关系,互派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育、特殊群体教育,以及图书馆、心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负责人进行访问,为期一周,考察对方在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本国的教学大纲中适当列入部分介绍对方国家历史、文明和文化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科文组织委员会开展合作,共同协调和协商,并交换资料、经验和文献。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2名指导员陪同下开展学生互访,尤其是隶属两国教科文组织学校中的学生,以加强青年间的合作,考察对方学生的活动和计划。访问时间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国际教科书展览、儿童绘画展览,尤其是有关特殊群体的展览。
四、高等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职业教育的资料、研究成果和期刊。
第二十八条
双方致力于开展两国大学间的学生文化艺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的教授、专家及学者进行互访,用英语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开展学术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艺术、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和音乐等领域互办大学生文化周和联谊会。
第三十二条
双方互换有关手工艺、文物、博物馆、环境保护、社会服务及发明创造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中方向科方提供5人/年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即每年在华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科威特学生总数不超过5人),学习专业由双方另行商定。科方向中方提供3名/年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学习的奖学金名额。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双方努力加强科威特大学与中国各大学在互换各自发行的图书和出版物领域的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学生学习对方国家语言,并视各自国家的需要聘请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授课。
五、总则与财务
第三十六条
关于本计划内的人员互访的人数和访问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七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八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症,由接待方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三十九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展厅的租用、说明书和海报的印刷及展品在国内的运输费用。展览资料应在开幕式前足够的时间内送达承展方。
第四十条
执行本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财务规定执行。
本执行计划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年度为2007-2008-2009-2010年。
本计划于2007年5月21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