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继续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在教育、文化和新闻领域的合作,根据1965年3月18日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5-200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
第一条 双方互换小学、中学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大纲、计划和教科书,互派上述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人数及时间另行商定。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双方交流教务和教学方法的信息和经验,互派该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访问,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在有关学校实验室设备制作、现代科技手段的生产及其在教学领域内的应用,以及电视教育节目制作方面,交换信息、出版物和学术论文,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该领域的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四条 双方在制定教育规划、资料统计和教学挂图方面交流信息、研究成果和经验,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该领域的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五条 双方在幼儿早期教育方面,交流教育计划、研究论文、印刷品和教学手段,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专家访问,为期一周。
第六条 双方交流教育、心理和社会指导计划以及相关的出版物和科研论文,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专家进行访问,为期一周。
第七条 双方交流教学测试和考评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由3名专业人员组成的小组访问,为期一周,以便了解对方的测试和考评制度。
第八条 应邀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有关毕业考试、心理和教学标准设计,以及大纲评定方面的研讨会、交流会和培训班。
第九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研究中心出版的学术论文,并在本计划执行期限内,互派1名中心工作人员访问,为期一周。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科文全国委员会就其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与合作。
二、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建立直接联系,以签署姊妹校际协议,并执行已签署的各种协议。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大学教学机构成员访问,进行讲学,并参加对方国举办的学术会议、硕士和博士论文答辩会(如有可能),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领域加强合作:
1、加强两国大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中心之间的合作,培养科研人才,发展科研组织,交流科技信息。
2、互派科研负责人、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访问,以便交流意见,协商、制定并执行教育合作计划,共同开展科学研究。
3、举办研讨会、培训班和学术会议,以培训工作人员,交流经验,制定和执行各学术领域的共同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双方交换奖学金:
1、中方向叙方提供5名预科奖学金名额,此名额纳入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的4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中。
2、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40人/年奖学金名额(即叙方每年在中国高等院校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40名)。叙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须补习一年汉语和专业术语。
3、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20名不同专业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教学大纲和计划,以便就各自教育机构颁发的各种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对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代表团互访,参加有关的学术、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双方派高等教育、专业院校及医学院行政管理人员互访,考察并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互换两国大专院校出版的图书、刊物、统计资料及学术论文。
三、文化艺术
(一)电影
第十九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各种形式的电影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影片在对方国家发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合拍电影。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出版社建立直接联系,互换电影期刊和出版物。
(二)文物和博物馆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派1名手稿专家访问,为期3周,以考察对方国手稿及其保存方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派3-5名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的专家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为期一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互换文物学方面的印刷品和出版物。
(三)高等音乐学院
第二十八条 双方派音乐教师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音乐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九条 双方交换音乐期刊和乐谱。
(四)高等戏剧艺术学院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中国高等艺术学校和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一条 双方接待一场对方国家的戏剧演出,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或其他近年新编剧目的剧组代表叙方执行该条款。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二条 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接待2名中国专业人员为该院学生开办实践课(为表演系和形体舞蹈系学生传授舞台基本功;为舞美系传授化妆技巧)。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三条 中方接待大马士革高等戏剧艺术学院院、系领导访问,考察中国高等艺术学校或剧院的剧目和教学大纲。其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书展,在双方不产生资金费用的情况下进行展览和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双方互换印刷品和手稿的目录。
第三十六条 叙方派1-2名阿萨德图书馆工作人员,在电子档案系统和管理方法及编程,以及通过互联网为本国研究人员和读者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培训。具体执行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互派专家访问,考察对方在修复、保存手稿和善本图书方面的方法,为期2周。具体执行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戏剧音乐总局
第三十八条 双方派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特别是布斯拉国际民间艺术节。
第三十九条 双方派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戏剧节,邀请信和访问时间等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条 双方互派民间艺术团访问,演出民间传统音乐、歌舞。
(七)文化中心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互派1名在文化中心工作的专家访问,以交流经验。
第四十二条 双方互办文化研讨会。
(八)印刷品和出版
第四十三条 双方互赠两国出版的印刷品、图书、期刊和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九)版权保护
第四十五条 双方通过各自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共同制定计划,研究和比较有关法律,并在对方国家举办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研讨会。
(十)造型艺术
第四十六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人员2名。
第四十七条 双方在造型艺术领域派团互访,交流经验。
第四十八条 双方互换造型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图书和出版物。
(十一)工艺美术
第四十九条 双方互派大马士革应用艺术学院和中国同类学院的教师和培训人员访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二)儿童文化
第五十条 双方互派儿童民间艺术团访问。
第五十一条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
第五十二条 双方在木偶剧、木偶制作、儿童舞蹈设计领域交流经验。
第五十三条 双方在儿童文化领域派团互访,考察和交流经验,寻求在该领域的合作方式。
(十三)规划和统计
第五十四条 双方派考察团互访,交流在文化事业领域进行规划和统计的经验。
(十四)古籍及其发行
第五十五条 双方互派1名古籍手稿及其考证专家访问,为期一周,以考察对方国手稿及其考证情况,并交流经验。
第五十六条 双方互换有关古籍及其出版的信息和印刷品。
四、民间组织
(一)教师工会
第五十七条 双方鼓励促进叙利亚教师工会和中国教师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1、互派工会成员访问,交流教育、文化和工会工作方面的经验。
2、互换研究论文,交流工作计划和经验。
3、互换印刷品、出版物、期刊和杂志。
4、互派教师旅游团访问。
(二)复兴党少先队组织
第五十八条 双方互相邀请儿童代表团参加儿童艺术节、夏令营和其他少儿活动,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医疗费用,派遣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
(三)阿拉伯作协
第五十九条 中国文联和叙利亚作家协会互派5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文化交流。
五、体育
第六十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内容及项目由两国相应体育机构或协会直接商定。
六、费用
第六十一条 人员往来
1、派遣方负担往访人员直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以下费用:
1)相应饭店的食宿费。
2)以访问日程为准的国内交通费。
3)在国家医院治疗的急诊费。
第六十二条 奖学金生
1、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
1)免收奖学金生的学费,免费提供基本教材。
2)按各自国家规定,每月向奖学金生发放生活费。
3)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免费提供学生宿舍。
4)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提供留学综合保险和在公立医院免费医疗服务。
5)负担奖学金生自入境口岸至学习地点的一次性往返旅费。
第六十三条 展览
1、派遣方
1)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派遣方负担展品包装费和自国内至接待方国家第一站,以及展览最后一站至其国内的往返国际运输费。
3)派遣方负担展览的“门到门”全程保险费。
4)派遣方至少提前6个月告知接待方展览的日期和内容,以便接待方做必要的安排。
5)派遣方至少在开幕式前3个月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展品至少在开幕式前2周运抵接待方展地。
2、接待方
1)接待方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及紧急诊疗费。
2)若派遣方展品遗失或损坏,接待方应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供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负担获取上述文件的费用
3)接待方负担举办展览的费用,包括场租费、保安费和相关服务费(即仓库、筹展、灯光、空调、布展、撤展、宣传品印刷、海报、宣传册及请柬制作等),同时承担展品在其境内城市间的运输费。
4)双方通过协商确定随展人员的逗留时间。
七、总则
第六十四条 对本计划条款的执行
1、派遣方:
1)指定要执行的具体项目条款,确定专家或专业人员的名单及与该条款相适应的访问日程。
2)至少提前两个月将被推荐人的简历、访问日期通知接待方,
以便安排日程。
3)在接待方同意实施本计划有关条款并接待有关人员后,派遣方应至少提前10天将确切的行期、航班号及航空公司名称通知对方。
第六十五条 奖学金生的推荐工作,仅限于两国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承办。
第六十六条 双方须于每年4月30日前相互提供奖学金生候选人的报名表和申请材料,并最迟于7月15日前将录取结果通报对方。
第六十七条 奖学金生在未经本国有关方面同意前不得更改其专业。
第六十八条 执行本计划条款的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有关教育、文化或科学领域的合作项目。
第七十条 在新的执行计划未签署之前,本计划将继续有效。
第七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2005年12月29日在大马士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