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00一年、二00二年、二00三年、二00四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继续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在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文化和新闻领域的合作,同意签署二○○一年、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
第一条
双方通过互换资料、出版物、科研论文和交流经验以及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致力于发展下述领域内业已存在的合作:
(一)教学手段(实验室设备制作、现代教学手段的制作及其应用、电视教育节目制作)。
(二)大学前各阶段教学信息化及其应用。
(三)教育的创新。
(四)环保和人口教育。
(五)各教育阶段及学科的学校布局规划。
(六)教育规划。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内,根据需要,在上述各个范围内派人员互访一次,为期一周。
第二条
双方根据需要,派数名各种层次和学科的教务人员互访,为期1周。
第三条
双方互换各阶段教育及其学科,特别是尖子学校的课程表。
第四条
双方根据需要互换各阶段教育,特别是尖子学校的教学大纲及教科书。
第五条
双方互换各自国家教育部出版的教育期刊。
第六条
双方通过各自教科文全国委员会的协调与合作,在国际教育大会领域协调立场。
二、高等教育与科研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间建立直接联系,以签署校际交流协议。
第八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40人/年奖学金名额(即叙方每年在中国高等院校学习的奖学金生不超过40名)。奖学金生类别为研究生和进修生,在此之前进修汉语一年。
第九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十五个不同专业的大学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双方派教学机构成员互访,在对方大学讲学和进行科研,具体人数、时间和其它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派高等教育、中等专业院校及医学院行政管理人员互访,考察和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各自国家高等教育教学大纲,以便就各自教育机构颁发的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对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代表团互访,参加有关的学术、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由两国大学及中等专业学院出版的图书、刊物、统计资料及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强调实施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签署的会谈纪要。
第十六条
双方努力在发展基础和试验阶段的高等教育与科研方面加强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努力在发展高等教育与科研体系方面加强合作。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在发展技术教育和扩大科研及应用科学领域进行合作。
三、文化艺术
第十九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努力在对方国家发行和推销各自的影片。
第二十二条
双方努力研究合拍影片事宜,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派两名考古和博物馆专家互访,考察和交流经验,为期十五天。双方交换考古方面的印刷品及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叙方(大马士革高等戏剧学院)接待1名中国京剧舞台软功专家,为期两个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换戏剧方面的图书和期刊。
第二十六条
双方派音乐教师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音乐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交换音乐期刊和乐谱。
第二十八条
双方派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音乐、民间歌舞、芭蕾)节,特别是布斯拉国际民间艺术节。发邀请信和确定具体条件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九条
双方接待对方国家表演艺术团体来访,以从中吸取对方国家的有益经验。有关互访的具体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条
双方派数名各省文化中心工作人员访华,在对方国家有关文化机构就图书馆管理、档案管理、文化机构管理等专业进行考察和培训,以吸取对方有益的经验。为期二至四周。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互派一名古籍手稿专家考察对方国家古籍手稿的应用和传播情况,为期三周。
第三十二条
双方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非贸易性图书展。
第三十三条
双方交换由官方机构出版的有关阿拉伯文化的印刷品。
第三十四条
双方分别在中国和叙利亚举办造型艺术展并派一人随展,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五条
双方儿童文化领域派团互访,考察并交流经验。
第三十六条
双方交流在继承和传播文明遗产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
双方派考察团互访,交流文化事业统计和规划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八条
双方派考察团互访,在造型艺术方面交流经验。
第三十九条
双方派高等实用美术学院考察团及教师、培训人员互访。
第四十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叙方向中方派遣:
(一)两名舞台照明工程师。
(二)两名电影照明技术电子工程师,为期三个月。
(三)一名展览照明技术电子工程师,为期不少于一个月。
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新闻
第四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签署双边合作计划或继续执行双方业已签订的合作协定,继续发展两国视、听、文字新闻和通讯社间的新闻合作。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派新闻、记者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民间组织
第四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和机构通过建立直接联系发展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叙利亚体育总会与中国相应的体育部门和体育组织签订体育合作协定。
第四十五条
双方敦促两国教师工会组织之间就下述意向签署合作议定书:
(一)双方教师工会成员互访,交流教育、文化和工会事务方面的经验。
(二)双方工会互换教育、文化经验、计划和研究论文。
(三)双方工会互换资料、杂志、期刊、出版物和印刷品。
(四)双方工会派教师旅游团互访。
六、费用
第四十六条
人员往来
(一)派遣方负担往访人员直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下列费用:
1.相应饭店的食宿费。
2.根据访问计划安排的国内交通费。
3.在国家医院治疗的急诊费。
第四十七条
奖学金
(一)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
1.免收奖学金生的学费,提供基本教材费;
2.按各自国家规定每月向奖学金生支付奖学金;
3.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免费提供学生宿舍;
4.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提供公费医疗服务;
5.负担奖学金生自入境口岸至学习地点的一次性往返旅费。
第四十八条
展览费用
(一)送展方
1.负担展品抵离对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
2. 负担展品在举办国境外的国际保险费用。
(二)承展方
1.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
2.为举办展览提供适当的展厅。
3.根据本计划第四十六条规定,负担随展人员的一切费用。
4.在展品受到损坏的情况下,承展方向送展方提供必要的报告,以便送展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5.其他条件,在展览举办前至少四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七、总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计划条款的执行
派遣方:
(一)指定要执行的具体项目条款、专家或专业人员的名单及与该条款相适应的访问日程。
(二)至少提前两个月将被推荐人的简历、访问日期通知接待方,以便安排日程。
(三)接待方同意实施本计划有关条款并接待执行该条款的人员后,派遣方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确切的行期、航班号及航空公司名称通知对方。
第五十条
奖学金生的推荐,仅限于两国官方承办。
第五十一条
双方须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相互提供奖学金生申请材料,并不迟于七月十五日前将录取结果通报对方。
第五十二条
奖学金生在未经本国同意前不得改变其专业。
第五十三条
执行本计划条款的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四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本计划之外的有关教育、文化或科学的合作项目。
第五十五条
在新的执行计划未签署之前,本计划总则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五十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默罕默德.海依尔.瓦迪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