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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及有关领域合作协定
(2000年1月1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忆及两国在一九七八年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
认识到农业在国家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农业领域和有关领域开展合作以推进两国经济向着二十一世纪发展的必要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双方应根据两国有关法规促进农业及有关领域中的科技和经贸合作。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一、合作领域可包括植物及动物科学、食品加工、作物技术、灌溉和水资源管理、废物处理、有机农业、农业机械化,具体涉及以下各方面:
(一)交换专家、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渔业和其它领域的研究、考察和培训;
(二)根据两国现有法规和政策交换植物种质;
(三)交换农业及有关领域的科技信息;
(四)在双方同意合作的具体领域内开展合作研究;
(五)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主题举办研讨会、培训和展览;
(六)促进开展贸易和农业工业。
二、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机构、院校、科技和商务团体积极参与并拓展感兴趣的领域和开展更多活动,包括建立农用工业和合资企业。
三、双方企业将进行农业机械加工装配合作,中方将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菲双方企业签署的合同提供优惠信贷安排。

第三条 执行协议



双方同意根据协定的条款就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谈判,以便开展上述领域的合作。

第四条 联合委员会



一、为了保证本协定的执行,双方将成立一联合委员会,各方代表人数相等,并通过外交渠道确定。其双方主要协调主管机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菲律宾共和国: 农业部
二、联委会应本着促进两国农业和有关领域发展的目的制定和提交政策性建议。它也应负责对协定所确定的各项目进行计划、实施、监测和评估。
三、如有必要,联委会可就某些特定领域建立“工作组”。为此,联委会将为这些工作组确定工作程序和指导方针以保证效率。
四、双方应各指定一名联络秘书来协调各机构间工作并处理联委会和其建立的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五、联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菲律宾召开一次,由东道国的代表担任主席。如有必要,可通过外交渠道经双方同意召开临时会议。联委会休会年,双方联络秘书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召开。
六、会议的议程将包括根据本协定制定工作计划和回顾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保密



双方应确保彼此提供的科技资料和信息,包括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联合科研的成果未经预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根据本协定开展的活动中所出现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应由双方在活动开始之前予以商定。

第六条 经费与其它形式的协助



一、派遣国应负责从出港到接待国入港的国际旅费和有关的费用。接待国应负责来访代表团成员在其领土上行使官方使命期间的当地费用,包括国内交通费、食宿费。
二、提出要求的一方应负担所要求材料和文件的邮费和运费。
三、各方均应为对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业人员、技术员和培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使他们得以完成自己的任务。
四、以上规定不应限制任何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公众健康、道德、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和执行本协定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磋商或协商加以解决。

第八条 生效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修订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修订。任何经双方同意进行的修改或修订按照前述条款生效。

第十条 有效期/终止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现行项目的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耀邦           安加拉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