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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柬埔寨王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提供八千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柬埔寨王国政府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柬埔寨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每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柬埔寨王国政府偿还贷款时所使用的可兑换货币中间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柬埔寨国家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金边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柬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宁赋魁                  贺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