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和民主柬埔寨外交部
关于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78年2月2日)
根据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民主柬埔寨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以下简称中方)同民主柬埔寨外交部(以下简称柬方),就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八年科学技术合作项目,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向柬方派遣水稻种植、生物制品、草药生产和恢复药厂四个技术组,进行生产指导和传授技术(见附件一)。
第二条 柬方接待中方橡胶技术考察组、热带经济作物考察组和提供种子、苗木三个项目(见附件二)。
第三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方向柬方提供柬方不能生产的少量物资、器材(已商定的物资、器材清单,另行办理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所列上述项目的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二个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二日在金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柬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主 柬 埔 寨
驻民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 社会事务部长
孙 浩 英 蒂 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