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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加注有效公务签证的普通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如采取这一措施,至少须提前七十二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本协议无限期有效。
二、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第六条 缔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述卿              通沙瓦.凯坎皮吞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