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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部分债务的议定书
(商援备字〔2003〕177号)



为支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老方),就免除老方对中方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2001年12月老方对中方已进入偿还期的三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1974年10月3日中、老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5,000万元人民币无息贷款,已使用3,036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634.72万美元。
(二)1976年3月18日中、老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4,500万元人民币无息贷款,已使用1,567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94.43万美元。
(三)1977年10月28日中、老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400万元人民币无息贷款,已使用377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00.13万美元。

第二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4,980万元人民币,老方尚未偿还,中方同意全部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和老挝国家银行办理具体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各协定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 福 源                    宋沙瓦.凌沙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