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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通过双方的禁毒合作,非法贩运毒品问题能得到有效控制;
根据双方均已加入的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所确立的原则;
为加深两国业已存在的友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遵照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在以下诸方面开展合作:
1.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化学品前体的违法犯罪;
2.控制种植毒品原植物和替代发展措施;
3.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化学品前体和基本化学品的措施;
4.减少毒品需求措施,包括戒毒治疗和康复;
5.开展禁毒和缉毒执法领域的技术和业务合作,包括情报交流、协助调查、收缴毒品和毒资、协助缉捕和遣返毒品罪犯、设立边境禁毒联络机制、人员培训等;
6.交流双方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化学品前体及基本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双方执行机构每年会晤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以商榷禁毒有关事宜。如遇紧急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会晤时间、地点。

第三条



双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互派代表团访问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在接待国国内停留所需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双方事先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四条



经双方执行机构的批准,双方执行部门的省级机关可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开展具体合作。

第五条



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条



因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不同意见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双方中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在万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老挝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贾春旺         阿桑.老里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