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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与马来西亚初级产品工业部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与马来西亚初级产品工业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双方长期存在的双边经济关系,愿意在互惠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在纸浆、造纸工业领域里的合作。为此,双方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各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促进双方在纸浆、造纸工业领域合作的总体原则,同意:
一、就拟议中的在马来西亚中马合资建设一个纸浆厂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就利用该合资企业生产的部分纸浆进行纸制品加工供应马来西亚和国际市场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指定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上述可行性研究。

第二条



为协助上述可行性研究的开展,马来西亚有关部门与有关州政府将对拟议中的合作的重大方面给予关注,这些方面包括:
一、为纸浆和纸制品的可持续的经济的生产提供所需适用土地包括林地的面积;
二、资源的最佳综合利用;
三、拟议中的合作的股份参与。

第三条



为进一步帮助开展上述可行性研究,马来西亚有关部门与有关州政府合作,在维护国家和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将努力提供关于土地、土壤、气候、运输、水资源及电力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



双方认识到,为保证项目的可行性,拟议中的合作生产的大部分纸浆将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价格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考虑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需求以及向其它地区出口的市场机会。

第五条



拟议中的合作一经确定可行,双方同意提供适用于纸浆、造纸工业的现行鼓励措施。各国可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章提供其它优惠政策。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双方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中国欢迎任何马来西亚企业或企业集团投资改造中国现有纸厂。

第八条



因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不同解释和适用而产生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应在希望终止之日前至少六个月,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告另一方。

第十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提出修改或补充;任何修改或补充一经双方同意,应记录成文,并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任何经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应自双方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秉双方正式授予签字之权,谨签字于本谅解备忘录,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来西亚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初级产品工业部部长
曾培炎          林敬益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