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和发展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旅游、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文学、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艺术教育及文化产业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物考古部门、博物馆和图书馆建立合作关系,互派专业人员进行访问和交流经验。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新闻出版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和旅游部门开展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青年组织在青年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并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友好协会开展友好交流及其它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化艺术、宗教、工会、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领域的群众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主管部门在本协定的基础上制订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吉隆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阿卜杜尔.卡迪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