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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希望加强双方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友好合作,
认为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是经济与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在双方外交官员之间建立联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相信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合作将惠及双方;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一、根据本备忘录的规定以及两国现行的法律、国内政策、法规和规定,双方同意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开展合作。
二、合作将主要为两国政府官员提供培训,内容包括对方国家的外交政策、语言、文化、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
第二条 建立学术联系
为推动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知识进步和学术发展,双方同意建立学术联系。
第三条 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本备忘录,马来西亚外交与对外关系学院代表马来西亚政府执行本备忘录。
第四条 合作范围
一、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国内政策、法规和规定,双方应积极鼓励和促进双方及两国的教育机构和其他单位之间建立联系和开展合作。
二、为执行本备忘录下的项目和/或计划,双方或两国的教育机构和其他单位可进一步签署具体协定。
三、本备忘录下的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通过交换有关各自培训项目、课程、研讨会和其他学术活动的信息,增进中国与马来西亚外交官员之间的相互理解;
(二)推动双方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机构之间进行教授、讲师、专家和学生的交流,并相互交流互利的课程。这种交流可先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后进行;
(三)就国际关系和其他与外交相关专业的学术研究进行交流;
(四)就在北京和吉隆坡组织培训项目、课程和研讨会保持磋商;
(五)与双方的其他机构合作,相互交换出版物和期刊;
(六)加强双方图书馆及文献管理中心之间的联系,以建立相关出版物的文献管理体系;
(七)就共同感兴趣的活动交换信息,特别是关于参加国际和地区组织有关会议的情况,以便与同类机构建立合作网络;
(八)在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领域开展合作。
四、双方均可建议吸收各自国家的其他机构参加本备忘录下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项目、教员、学员和教材
任何交流项目的具体安排须经双方商定,并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但有关教员、学员或教材交流方面的事宜,可不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六条 财务安排
本备忘录下,学员的培训及食宿费用由接待方负责承担,医疗费和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责承担。
第七条 联合工作组
一、双方将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落实本谅解备忘录。
二、中国外交学院院长将代表中国政府担任联合工作组中方主席,中国的其他相关机构可参与。
三、马来西亚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将代表马来西亚政府担任联合工作组马方主席,马来西亚的其他相关机构可参与。
四、经双方同意,联合工作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回顾本备忘录的执行情况。会议轮流在中国和马来西亚举行。必要时,联合工作组可随时举行会议。
第八条 遵守法律
本备忘录的执行应遵守各方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内政策,并与各自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第九条 第三方参与
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可邀请第三方参与本备忘录下的联合计划和/或项目。在执行联合计划和/或项目时,双方应确保第三方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条 保密
在本备忘录及根据本备忘录所确定的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对由对方提供或向对方提供的文件、信息和资料保密。双方同意,本备忘录终止后本条规定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并与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二、禁止在出版物、文件和/或论文中使用任何一方的名称、标志或徽章,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三、本条有关规定不影响双方对各自独立获得的技术成果、产品或服务拥有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暂停执行
任何一方可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方面的原因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本备忘录。任何一方暂停执行备忘录的要求在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对方后生效。
第十三条 修改
一、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本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双方同意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构成本备忘录的一部分。
三、有关修改自双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四、对本备忘录的修改不影响修改之前根据本备忘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对本备忘录任何条款的解释、执行或适用出现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协商。有关争议不得提交第三方或国际法庭。
第十五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一、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3)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有效期将延长一(1)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此前双方同意但尚未执行完毕项目。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备忘录,以昭信守。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达图.斯里
赛义德.哈米德.阿尔巴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