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对等和不违反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鼓励和推动在文化艺术、设计、遗产保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在对等基础上,缔约双方以1996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在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文学艺术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
(一)在政府官员间分享和交流关于政策、法规、战略的经验和信息;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交流和合作;
(三)推动和协调官方或非官方互访,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演出、展览、会议、庆祝等活动;
(四)鼓励和推动学术机构、专家学者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鼓励信息和出版物的交流;
(六)促进在教育、奖学金、培训、研究班、研讨会等方面的交流;
(七)其他双方书面同意的合作。
第三条 合作计划
缔约双方应共同采取包括签订年度执行计划在内的必要措施,以落实本协定。
缔约双方认为合适的时候,应派代表轮流在两国会晤,讨论并回顾本协定中已经执行的项目。
第四条 修改
一、本协定可通过外交途径互换照会的形式进行修改。
二、对协定的任何修改应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争议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生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在期满前6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中止不影响在中止之日前已经开始的合作项目。
本协定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