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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教育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交流与合作备忘录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下称中方)邀请,以新加坡共和国教育部(下称新方)部长张志贤准将为团长的新加坡教育代表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至六月二十六日正式访问了中国。访问期间,双方在平等、友好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就双边教育交流与合作事宜广泛地交换了意见。为进一步巩固和促进双边教育交流与合作,双方一致同意签定《新加坡共和国教育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交流与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一、总则
本《备忘录》的宗旨在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双边的教育交流,巩固和加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全面交流与合作。
二、代表团交流
1、在本《备忘录》有效期间内,双方每年互换一个45-50人天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进行访问,以进一步加强双方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2、代表团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对方国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安排另行商定。
三、留学生交流
1、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10个为期一年的奖学金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接收办法和奖学金标准按照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可将上述奖学金名额按时间折合相应的人数派遣短期进修人员到对方国学习。
奖学金生国际旅费自理。
2、双方鼓励和支持本国有关机构和大学为对方的学生提供奖学金或其它资助,并为对方的留学生在本国学习和研究提供方便。
四、教师交流和语言教学
1、新方继续每年提供35名培训奖学金名额(其中5名给中国海南省),用于培训中国高等院校在职英文教师。根据接受培训者意愿并商中方同意,新方每年可以择优从接受培训教师中选定不多于5名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为期不超过一年。
中方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向新方推荐候选人;新方委托南洋理工大学国立教育学院负责录取和培训工作。
接受培训英文教师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在新加坡学习期间的费用由新方提供。
2、中方应新方要求对新加坡汉语教学提供协助。
中方每年向新方提供3个为期六周的汉语教师短期研修奖学金名额,招收新方的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课程;
中方帮助新方在中国招聘每年不超过60名汉语教师到新方的学校教授汉语。中方委托相应机构与新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合作组织中国汉语教师的招聘工作。具体细节由双方的委托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支持本国的有关机构合作编写供新加坡汉语学习者使用的汉语教材,并为此类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学术交流和校际合作
1、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直接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派教师讲学和举办学术会议等。
2、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交流教学和科研信息,交换教材和图书资料等。
六、专项教育和培训项目合作
双方根据需要,可开展专项教育或培训项目的合作,具体合作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七、实施和磋商
1、本《备忘录》由双方共同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出现问题或本《备忘录》所列条款有不清楚之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为便于实施本《备忘录》,双方成立事务级别的混合工作小组,双方各有二人参加。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本国一名教育专家代表参加。混合工作小组在共同商定的时间开会。
八、有效期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长三年,依此类推。如一方欲终止本《备忘录》,须提前六个月,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本《备忘录》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