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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计划投资部关于成立中越经济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2006年11月16日中越两国政府在河内签署的《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计划投资部(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中越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越经济合作工作组(下称“经济合作工作组”)。中国商务部和越南计划投资部司局级官员任经济合作组组长,工作组其他成员由双方各自指定。

第二条



经济合作工作组应依照各自国家法律和政策,积极推动两国企业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能源、资源加工和开发、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物流和分销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和其他领域开展有效合作。

第三条



经济合作工作组负责研究提出本备忘录第二条所规定领域的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及融资安排的建议,指导各自企业按市场规则确定并实施优先合作项目。

第四条



经济合作工作组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将在本备忘录签署后尽快举行,就双方同意的合作领域起草双边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第五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一方未在本协定到期前六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备忘录的任何修改和终止不影响已签订合同或正在实施项目的效力,所有这些合同或项目应被完成。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计划投资部
代  表                            代  表
薄熙来                             陈文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