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部关于建立“中国越南经贸合作网站”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两国领导人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为全面加强经贸合作所做的决定;
认识到两国贸易往来对于经济、产业、基础建设和技术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强调信息技术在全球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对于经济增长和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发展,加强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如下:
一、双方合作建立“中国-越南经贸合作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二、网站主要内容包括:两国经贸投资政策法规,主要宏观经济指标,相关产业、市场信息,企业与商品信息,进出口贸易信息等。
三、网站设置中文版和越文版。
四、双方共同协商并确定网站首页页面;
双方协商确定网站一级栏目,二、三级栏目由双方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双方协商确定网站域名。域名体现双方合作建站原则。
五、网站不发布攻击、诋毁对方的信息,遵守两国的现行法律;
双方确定各自的信息采编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本国的相关信息,并将上述信息翻译成对方文字。
双方信息采编机构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
第二条中提及的网站信息至少每周更新一次。
六、中方负责包括网站服务器在内的网站硬件设备的建设与维护所需费用。
中方负责提供的网站中文版和越文版运行与维护所需资金包括:收集、整理中国相关信息所需资金,将中方信息翻译成越文所需资金。
越方负责提供的网站越文版和中文版运行与维护所需资金包括:收集、整理越南相关信息所需资金,将越方信息翻译成中文所需资金。
双方应努力为两国商业提供最大便利。
七、双方成立网站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八、本协议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期满可续签。
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书面修改并通过外交渠道提交对方。上述修改内容自双方共同商定之日起生效,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于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河内签署,一式六份,每两份均用中、越、英文书就。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商务部代表 贸易部代表
陈 健 潘世瑞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