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部司法交流合作协议
(1997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致力于加强和扩大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努力加强司法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换现行法律书籍、资料。
(二)互派由司法部的高级管理官员以及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考察对方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就某个或几个司法领域的问题进行综合或专门考察和研究。
(三)对于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可互派专家、学者及业务人员出席共同组织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有利于双方的活动。
(四)进行法律信息系统领域内的专家、业务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二、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时,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相互交换的法律书籍,资料属于赠予。
(二)相互派员去对方考察访问,派出方负担所派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来访人员在其境内逗留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等。
(三)参加双方共同举办的专业讨论会所需费用,个案商定。
(四)上述第(二)、(三)两条所规定的费用,可由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赞助支付。
三、每年第四季度,双方通过信函形式就当年合作项目的实施结果加以评价,并协商达成下一年度的具体合作计划。
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如任何一方不提前六个月宣布终止,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三年。
五、本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司法部长 司法部长
肖 扬 阮庭禄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