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一)哈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永久居留权的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的领事问题。
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如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双方将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1998年12月22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1-19/1126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哈方来照,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