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修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称“双方”),依据2005年7月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下称“协定”)第四十五条对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对协定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协定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心总面积为5.28平方公里,其中中方部分面积为3.43平方公里,哈方部分面积为1.85平方公里。
(二)协定第九条加入一段,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防部门保证对双方管理机构进行工作会见和协调的参与者、专家和交通工具在中心中方和哈方区域通行简化手续。
(三)本议定书附件作为协定附件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地理位置、布局和划界图),取代其原有附件一。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接到双方完成其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的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本议定书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薄熙来 弗.什科尔尼克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