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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尊重双方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确信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经营和投资环境,
遵循互利原则和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努力发展边境贸易和两国边境毗邻地区经济,以满足双方不同层次居民需求的商品充实市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在中哈边境口岸--霍尔果斯口岸双方划定的毗邻区域内建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中心”)。
二、“霍尔果斯中心”中方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霍尔果斯中心”哈方部分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管辖,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霍尔果斯中心”内的所有经营活动应遵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
三、关于在“霍尔果斯中心”实行的旨在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海关、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便利措施以及创造人员往来便利条件的办法,双方主管部门将另行商签议定书予以确定。
四、双方将依据本框架协议另行商签协议,以确定“霍尔果斯中心”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的面积、边界和布局。

第二条


“霍尔果斯中心”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的建设和开发将由根据两国法律确定的有关机构实施。

第三条


为确保对“霍尔果斯中心”区域内人员、商品及交通工具出入双方国家国境的监管,双方相关的边检、海关、交通、检验检疫和卫生防疫等检查部门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对“霍尔果斯中心”区域内属于本方的区域进行监管,维护法律秩序并保障社会安全。

第四条


第三国或地区的企业可在“霍尔果斯中心”区域内进行投资和开展业务。
在“霍尔果斯中心”区域内发生的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卫生防疫、行政、刑事等违法行为将由该行为发生地所属国家根据该国法律处理。
双方将采取措施预防经济违法行为,相互协作打击犯罪,并在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调查中相互给予协助。

第五条


双方将依据本框架协议就“霍尔果斯中心”建立及运营的其他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进行协商,并以双方认可的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第六条


本框架协议不影响双方因签订或加入其他国际条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对本框架协议条款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双方将通过磋商谈判解决。

第八条


根据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双方认可的法律形式对本框架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作为本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


本框架协议自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本框架协议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并自收到后者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框架协议长期有效,除非在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框架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框架协议于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在伊宁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对本框架协议条款的解释发生分歧时,则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廖晓淇         斯马古罗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