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防治蝗虫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合作的协议
(2002年12月23日签订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睦邻和互利合作的精神,并本着在植物保护领域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针对
蝗虫及其它病虫害对农作物和牧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为保障中哈两国农业收成免受损失,并为在植物保护领域里开展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制订蝗虫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措施,以保护农作物收成免受损失。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经常交换有关两国科学研究、国家植保药械登记情况、边境地区植物保护状况等信息,但不包括涉及国家机密及其它有关受国家法律保护
的机密信息。
第三条
缔约双方边境地区植保防治机构和其他有关专家将开展以下工作:
1.认真调查蝗虫及其它植物病虫害滋生地。
2.确定和协调实施防治工作的时间、方法、技术以及使用农药的种类。
第四条
当害虫在滋生地大量繁殖时,双方应立即互通信息,并采取联合行动灭虫,以避免对各自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条
双方将采取措施,及时采购杀虫剂,并在本国领土上开展消除害虫滋生地的工作。并交流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经验。
第六条
为有效开展防治蝗虫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的工作,在必要时,双方将在防治行动和防治技术方面相互支援,并在各自的权限内,根据各自国内法律,
推动解决农用飞机跨国作业问题。
第七条
缔约双方认为,有必要促进两国植物保护科研所、科研中心以及高等院校在植物保护领域内开展合作。
第八条
必要时,双方应采取措施,在两国边境地区各自组建消除蝗虫及其它农作物病虫害滋生地的队伍。
第九条
双方边境地区的植物保护机构将进行专家交流,协调蝗虫和其它植物病虫害的防治行动。
第十条
必要时,在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可组织代表团互访,联合举办研讨会,并就植物保护领域双方感兴趣的问题组织见习。
第十一条
经双方同意,本协议可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形成单独的纪要,此纪要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议各条款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将通过磋商和谈判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
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以书面通知。本协议自收到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除非缔约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6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5年。
本协议于2002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当解释本协议条款产生分歧时,将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农业部代表 农业部代表
杜青林 托卡耶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