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三年至二○○八年合作纲要
根据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两国领导人为巩固和发展中哈友好合作关系达成的共识,中哈双方同意于二○○三年至二○○八年在以下领域开展友好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高层互访和接触,全面推动两国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人文领域的合作。
(二)开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哈萨克斯坦议会间多层次的交流;建立中国共产党和哈萨克斯坦政党间的交往机制;研究建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哈萨克斯坦总统下属协商机构--哈萨克斯坦各族人民大会之间的定期交往机制问题,以研究加强社会凝聚力方面的工作经验。
(三)加强两国外交部间的交往与磋商,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在各种级别上交换意见。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合作。
(四)促进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哈萨克斯坦民间组织之间的交流,以加强两国人民在民间外交框架内的交往。
(五)发展两国边境省州(区)、城市间的交流,促进相互了解,加强边境地区居民间的友谊与合作。
(六)举行定期磋商,制定防止国际和地区安全威胁的措施。
(七)加强协调,促进上海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继续在该组织内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开展合作,并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博鳌亚洲论坛框架内进行建设性对话。
二、经贸领域
(一)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潜力,扩大合作领域,改善贸易结构,为正当竞争创造条件。
(二)根据经贸合作现状和发展前景,商签两国新的经贸合作协定。
(三)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支持本国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对方投资。根据两国现行法律,为两国企业界人士从事经贸活动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相互为对方企业界人士在领事问题方面提供便利,切实保障两国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有效利用双方交通和通信领域内的现有基础设施,并使之进一步发展,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电信、电子商务、邮政、国际互联网及航天领域。
(五)双方将重点鼓励在以下方向开展贸易:钢及钢材产品、铁矿产品、化学产品、服务业、机械和设备、日用品、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
(六)积极开展央行及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在遵守本国法律和有关国际义务的基础上,为对方银行在本国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七)在国际经济组织和论坛、金融机构框架内,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开展合作。
(八)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签署的中哈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的框架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航空运输,为两国人员和货物的流动提供便利。
三、能源领域
(一)加强两国在油气领域的全面合作,鼓励并支持两国公司参与对方国内油气资源项目开发。
(二)积极研究中哈石油管道建设项目并推动其实施。
(三)探讨合作建设哈中天然气管道的可能性。
(四)鼓励和支持中国公司参与哈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包括里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五)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和矿产部关于落实系列具体地质项目的协定。
四、军事和执法领域
(一)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组织两国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代表团就国际和地区形势进行磋商,包括协商国防政策及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并建立常设机制,以在发生可能损害其中一方安全利益的紧急情况下或出现复杂的国际、地区局势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尽早生效。
(三)扩大各级别军事代表团互访,就国防建设、武装力量改革、军事干部和专家的培训交流经验。继续相互介绍和交流军队在政治教育和群众文化工作中的经验,增加两国军队歌舞团相互进行巡回演出。
(四)履行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协定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关于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协定规定的义务,并根据协定规定进行相互视察。
(五)定期举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军之间的边防代表会晤。鼓励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哈萨克斯坦民安委边防军建立和开展友好往来和交流。
(六)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扩大和深化中哈两国执法部门间的交流。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加强协作,积极促进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建立,提高其工作效率。
(七)不断完善双边条约法律基础,将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越境、非法贩卖(运)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武器等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活动的协作具体化。
五、边境合作、交通及口岸领域
(一)采取措施,制定和签署中哈国界管理制度协定。
(二)充分发挥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交通和口岸分委会的作用。完善边境制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鼓励边贸的政策,促进两国边境省份之间的合作。
(三)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两国边境贸易中卫生防疫检疫领域、海关和交通制度中出现的问题。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完善关税制度,协商商品过境制度。促进标准的统一和相互认证。采取措施,解决双方车辆直达对方境内装卸点问题。
(四)继续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包括控制污染和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加强在沙尘暴防治、土壤退化领域的合作。在二○○一年九月十二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跨界河流合理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合作。
(五)为协调中哈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就互派海关工作人员可能性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将交流海关工作经验,进行海关人员职业培训。
六、科技领域
(一)在两国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调下开展科技合作。
(二)建立中国科学院和哈萨克斯坦国家科学院之间的定期和经常联系。
(三)研究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建立高技术联合开发区、技术园区,以推动两国科技创新。
(四)举办由两国学者参加的国际学术论坛、会议和研讨会。
七、文化、人文领域
(一)研究建立文化、人文合作委员会问题,以协调两国文化和人文领域的合作。
(二)中国文化部和哈文化、信息和社会和谐部进行经常性合作,支持两国在戏剧音乐艺术、博物馆和图书馆领域开展交流。
(三)组织中国国家民委和哈文化、信息和社会和谐部的定期接触,支持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和哈萨克斯坦各族人民大会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青年机构和社会性青年组织间的交往,扩大两国地方青年及青年企业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视情举行两国大众传媒代表的交流活动,相互提供有关两国发展趋势的客观信息,交流经验,以促进相互理解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
(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开展合作。
(七)制定并签署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八)继续研究两国互设领事机构问题。
本纲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纲要于二○○三年六月三日在阿斯塔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卡.托卡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