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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无偿援助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谅解备忘录,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四千万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备忘录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备忘录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备忘录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有异议,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