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旅游委员会考虑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格鲁吉亚共和国之间旅游领域互利合作的必要性,特议定以下各条:
一、为研究和扩大旅游投资的可能性,双方将互派专家代表团。
二、双方将支持旅游公司组织本国旅游者和第三国旅游者赴对方旅游。
三、双方将视可能和需要就在对方国家设立非商业性旅游代表处进行探讨。
四、双方商定,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为旅游者出入境和旅游观光提供一切便利。
五、双方将为在两国境内举办旅游展览会提供帮助。
六、双方认为互换旅游信息、教学和宣传材料以及交流旅游领域的经验是适宜的。
七、双方旅游部门领导人商定定期举行会晤,磋商两国旅游发展及合作事宜。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 钢 亚.齐克瓦依泽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