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格鲁吉亚经济发展部信息通信领域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格鲁吉亚经济发展部(以下简称“双方”),
意识到中国和格鲁吉亚人民之间的友谊正在增强,且两国之间在信息通信领域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
认识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注意到双方在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合作潜力;
决定密切两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关系,并为两国信息通信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双方确认同意在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在平等与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通信领域合作。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确认,共同关心的合作领域包括:
(一)发展信息技术和深化信息通信领域合作;
(二)启动欧亚陆缆(TAE)的运行并推动其充分利用;
(三)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如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远程教育和远程医疗等;
(四)开展邮政领域的合作;
(五)鼓励两国企业间开展通信与信息技术领域合作;
(六)双方商定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合作方式
双方确认采用以下合作方式:
(一)互派代表团进行交流访问;
(二)召开研讨会、论坛等,交流信息及经验;
(三)推动两国通信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流与协调;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解决争议和纠纷
若在解释和适用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和分歧,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协商予以解决。
第五条
修改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将不影响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进行的项目实施。如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改,须经双方以附加议定书形式表示同意。此附加议定书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生效。
第六条
生效和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不设定限期。任何一方可书面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任何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失效。
本协议于二○○六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格鲁吉亚文、英文三种文字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格鲁吉亚
信息产业部代表 经济发展部代表
王旭东 乔戈瓦泽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