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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部分债务的议定书
(商援函〔2003〕16号)


为支持马尔代夫共和国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就免除马方对中方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定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2001年12月马方对中方已进入偿还期的两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1981年8月28日中、马双方签定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25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469,734.09美元)无息贷款。
(二)1990年2月20日中、马双方签定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5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603,981.45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854.80万元人民币。马方已偿还金额为325万元,其余529.8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690,301.75美元)尚未偿还,中方同意全部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和马尔代夫货币局办理具体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各协定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书于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在马累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安  民                                  侯赛因.什哈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