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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文外报(200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友谊,并在平等和互利基础上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体育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文学、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舞台、戏剧、艺术教育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和支持两国考古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与修复、专家的互访和专业知识的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和支持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促进理解和友谊的精神,鼓励和支持两国友好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文化、艺术、妇女、青年、老年、残疾人等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和支持两国主管部门制定和签署此协定的执行计划。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七年二月十日在马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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