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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95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为加强在虎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努力遏制虎种群濒临灭绝的趋势,确保该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缔结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打击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虎骨和虎的其它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发起全国和全球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杜绝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骨和虎的其它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开展双边合作研究和培训项目,交流野生动物科学管理,特别是虎及其栖息地管理方面的实用技术和研究资料。
第四条 为向野外释放该物种,在实验的基础上,鼓励人工养殖。
第五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制止当前虎的部位及其衍生物贸易所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双方将定期回顾和评估所采取的保护该物种的措施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五年。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议定书于1995年3月2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三种文字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