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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印度共和国石油和天然气部关于联合勘探、开发、获取第三国油气资源的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目标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印度共和国石油和天然气部(以下称“双方”),根据双方在2006年1月12日于北京签署的《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为联合勘探、开发、获取第三国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

第二条

合作领域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可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鼓励两国企业在世界石油贸易、运输领域进行合作;
二、鼓励两国企业在第三国联合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包括联合投标、成立合资公司等;
三、在双方有参与权以及一方可以根据其在第三国参与份额提供适当伙伴关系的情况下,按双方达成的条款共同参与一方在第三国现有的油气田。
四、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在第三国油气工业设备领域开展双边合作。

第三条

合作形式



一、双方支持和鼓励两国石油企业以自主谈判形式开展合作。
二、为实现该备忘录之目标,双方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保密



一、双方应分别就每个项目达成《保密协议》。
二、对本谅解备忘录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将本谅解备忘录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第五条

非排他性安排



一、尽管本备忘录已作上述规定,一方仍可在无需对另一方承担义务或受其限制的前提下,随时自由使用自有信息并单独或与第三方(可为多方)合作开展本备忘录涉及的活动。
二、如双方已共享本备忘录相关项目的信息,则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任意单独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相关活动;如需开展此类活动,需符合为获取另一方同意或许可所设定的条件和限制。

第六条

费用安排



双方同意,除另有书面认可的模式外,从事本备忘录规定的具体合作活动所需要的费用由费用产生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争端解决



本备忘录解释或适用出现的分歧、争端或诉求应由双方通过相互协商友好解决。

第八条

生效及有效期


一、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自生效之日期起,有效期两年。如任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终止本备忘录的意图,则本备忘录有效期自动延期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修改本备忘录内容。修改部分自双方同意的日期起正式生效。
四、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其有效期内已正式确定的行为。
本备忘录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出现分歧或矛盾,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   石油和天然气部代表
马 凯            莫里.迪奥拉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