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印度共和国环境与森林部关于林业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印度共和国环境与森林部(以下称“双方”)
--意识到林业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致力于支持两国林业专家在林业的科学技术领域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共同努力;
--承认两国在林业研究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
希望为开展在林业领域互利互惠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其权限,支持林业领域的经济、制造加工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发展,促进企业和其他机构(合作伙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荒漠化防治;
(二)森林资源发展和利用;
(三)支持研究机构、林业院校和其他单位之间开展的科技合作;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防止外来生物入侵;
(五)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六)木材工业、可持续林业企业,以及贸易和政策方面的合作;
(七)通过非木质林产品改善当必社区的生活待遇;
(八)野生动物园保护及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信息沟通与交流。
第三条
任何一方都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从另一方获得的经济、制造加工和科学信息技术。使用经济、制造加工和科技方面的合作成果需经双方同意。
第四条
酒研人员、专家和官员的交流及考察访问将按照双方或各自合作伙伴协商同意的条件开展。
第五条
中方联络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印度方联络机构为印独环境和森林部林业政策司。双方可在必要时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合作计沪并指导实施。
第六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互派与执行本备忘录有关的代表团所需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交通、食宿费由派遣方承担,或按双方约定支付。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由双方相互磋商解决。
第七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将无限期有效。如任何一方希望终止协议,需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同时立即书面通知相关合作伙伴。
第八条
本协议将不会影响任何一方参加国际协定、公约和国际组织所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新德里签字,一式两份,用中文、印第安文和英文签署,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国家林业局代表 环境与森林部代表
崔天凯 戈帕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