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印度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部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印度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部(以下称“双方”)。
根据2005年4月温家宝总理与辛格总理签署的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开展合作,并鼓励两国企业与机构在第三国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
双方认为,良好的石油天然气政策对能源安全、发展两国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强地区合作、促进节能以及降低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认为发展石油天然气产业,满足当代需要,不应以损害下一代自给能力为代价。
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宗旨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根据各自国内相关规定,通过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并推进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
(一)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则,通过公开招标及其他商业活动方式开展双边合作,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大型工程项目实施,钻探设备、石化加工设备的生产、更新与供应等。
(二)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在第三国联合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包括建立合资公司、联合参与项目投标等。
(三)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基础和应用性研发活动进行合作。
(四)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在油气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包括原油贸易、运输等领域,研究亚洲原油和石油产品市场发展以及稳定亚洲石油市场的措施,提高双方参与世界原油定价机制的影响力,推动形成亚洲能源市场稳定的供求机制。
(五)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商业石油储备的信息经验交流。
(六)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重油领域的合作。
(七)鼓励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石油节约领域的研究与合作。
(八)鼓励两国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煤层气、地下煤气化、天然气水合物领域加强交流与沟通。
(九)开展石油天然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规划等领域的信息交流。
(十)其他双方同意的领域。
第三条
合作形式
本备忘录包括的合作形式有:
(一)双方企业和机构交流、培训科学技术人员。
(二)双方交流科技信息和数据。
(三)双方企业和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进行设备、技术转让。
(四)根据商业原则,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开展联合研究。
(六)在第三国实施相关项目。
(七)其他双方同意的形式。
第四条
联合工作组
双方拟成立联合工作组,协调本备忘录框架下的有关合作。
联合工作组为司局级,根据需要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
第五条
信息
双方可自由利用互换的任何信息,除非提供信息的一方提前告知该信息适用与传播的有关限制和保留条件。
双方应采取一切符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正当措施,维护有关限制和保留条件,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在任何一方的国家权限内,被授权人员间传递的商业、产业机密。
第六条
争议
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适用出现任何分歧,双方应通过谈判或协商的方式友好解决。
第七条
生效及有效期
本备忘录自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已履行完毕各自国内的有关手续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修改本备忘录内容。修改部分内容的生效遵从本条款第一段中规定的程序。
本备忘录于二○○六年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 石油天然气部代表
马 凯 艾亚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