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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二○○○至二○○二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


第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遣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免收中国学生的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约旦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个本科生,二个研究生。选派学生类别及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中国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直接建立校际联系,互换资料,互派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鼓励两国大学间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教学委员会的学科委员到对方大学度学术假,进行科研合作,具体办法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在发展护理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世界护理大会方面进行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派遣三至四人的教育代表团互访,考察和交流经验,时间一至二周。
第七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互换教科书、教学资料和学术研究刊物,尤其是有关介绍教育法规和学历、学位制度的英文出版物。
第八条
双方派文化、科学、体育、少年方面的学生代表团在寒假和暑假期间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鼓励选送学生绘画、艺术作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学生艺术展。
第十条
双方鼓励相互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在本国举办的科、教会议。
第十一条
中方向约方提供有关职业教育、艺术和音乐、运动会、体育、技艺和传统手工艺等方面的培训名额。
第十二条
中方向约方派遣一名运动会专家进行为期两周的教学访问。

二、文化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范围内,为出版、交换文化艺术、图书、期刊和宣传品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民间工艺美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以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取得的成绩。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作家及作家协会通过官方途径签署合作协议,以鼓励两个友好国家间文化和学术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儿童文化领域的合作,如:儿童文学、戏剧、图书和木偶剧。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单位参加图书馆、文献资料领域的会议、培训班及座谈会。
第十八条
双方派图书馆、文献资料领域的工作人员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图书、档案工作。
第十九条
双方互办图书和文献资料展,参加对方举办的图书展。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目录、手稿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资料的影印件。
第二十一条
双方派有关群众文化方面的专家互访,举办培训班,以了解对方国家文化领域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译图书,即将约旦图书译成中文,将中国图书译成阿拉伯文。
第二十三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内容包括:民间艺术团演出、书展、造型艺术展、民族服饰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帮助约旦国家图书馆建立一个文献保护修复中心,约方接受中方培训人员赴约旦任教。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信息保护和永久保存方面交流经验。

三、卫生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培训、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特别是:
1.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举办各医学专业的培训班,英语授课。
2.交流有关卫生计划和经济、医疗服务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3.在基础卫生保健方面进行合作和交流经验。
4.在使用草药、理疗和中医针灸方面交换资料。
执行本条各款的细节由两国卫生部直接商定。

四、社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社会发展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内容包括特殊教育、社区发展、家庭指导及老年人福利。

五、旅游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政府间的旅游合作与交流。

六、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文物发掘和古建筑修缮方面的资料。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部门交换有关文物考古的出版物和期刊。
第三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有关文物考古、博物馆的会议、座谈会、研究班。参加上述活动需提前发出正式邀请。

七、新闻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关机构商定。
第三十三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三十四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以优惠价购买感兴趣的节目。
第三十五条
双方互换国庆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在对方国庆期间有选择地播放。
第三十六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继续进行新闻交流,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八、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八条
双方鼓励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或协会商定。
第三十九条
双方派体育和体育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
第四十条
中方根据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条件向约方派遣体育教练和专家。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体育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第四十二条
双方在有关体育方面的亚洲和国际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三条
双方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交流青年工作情况和经验。具体事宜由约旦青年部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派团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少年活动。
第四十五条
双方交换青年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并在有关亚洲会议和国际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约旦青年部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它合作项目。

九、总则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接待计划提供在适当饭店的食宿和境内交通。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四十九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五十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的宣传广告费、请柬印刷费和场地租用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它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五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第五十三条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利玛.哈拉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