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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根据1979年11月11日签署的双边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文化合作,同意签署本执行计划,其条文如下:

一、高等教育

第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即每年在约留学生总数不超过3人,他们的专业选择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约方应为中方学生免除学费,提供住宿和医疗费,并根据约旦有关规定为他们每月提供奖学金。

第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5名奖学金名额,即每年在华留学生总数不超过5人,其中2名用于招收本科生、3名用于招收研究生或进修生。他们的专业选择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中方应为约方学生免除学费,提供住宿和医疗费,并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为他们每月提供奖学金。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建立直接交流关系,交流信息;派专家、学者、研究人员互访,互办学术讲座、参加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间签署合作协议。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教学机构人员到对方国家大学进行学术休假和科研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在护理学领域进行合作,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世界护理学学术会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约旦“埃勒贝特”大学欢迎愿意学习阿拉伯语的中国学生在该校的语言中心就读。

二、教育

第七条

双方鼓励派教育代表团互访。

第八条

双方鼓励派文化、科技、体育、夏令营等方面的学生代表团互访。

第九条

双方鼓励通过寄送学生艺术作品的方式参加学生艺术展。

第十条

双方鼓励邀请对方参加教育和科技会议及研讨会。

三、文化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范围内为出版和交换图书、文化艺术期刊和出版物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举办造型艺术、民间艺术和美术展,鼓励艺术家互访,以便了解对方国家艺术成就。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和文化事业单位间通过官方途径就文化领域合作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学、儿童戏剧、儿童图书和木偶剧等儿童文学领域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馆、档案和文献管理领域的会议、培训班及研讨会。

第十六条

双方派图书馆及文献管理领域的工作人员互访,了解彼此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图书、档案展,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书展。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各自国家图书馆间交换图书、印刷品、书目,以及手稿、科研论文及历史文献影印件。

第十九条

双方派从事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文化领域干部培训的专家互访,以了解对方国家文化生活现状。

第二十条

双方在将约旦阿文图书译成中文和中国图书译成阿拉伯语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约旦国家图书馆建立文献修复中心,接待中方有关专家,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资料及其保管和永久保存方面交流经验。

四、文物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交换各自国家发表的资料、出版物及年鉴。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参加有关文物考古及博物馆方面的学术会议和研究,并就此向对方发出正式邀请。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有关文物和民族遗产的巡回展。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古建筑的维修和保护以及博物馆规划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文物专家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渠道另行商定。

五、社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双方致力于交换社会工作各方面的经验、资料、文献和计划,尤其是在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关爱残疾人、老年人、孤儿、流浪儿、离异家庭儿童以及地方社区发展规划和组织志愿者等方面进行交流。

六、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致力于派各种医学专科小组互访,并举办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各种医学专科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

双方致力于相互交流两国在规划、经济、卫生、医疗等方面的经验和信息。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基础健康防疫领域开展合作,交流经验。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天然植物和草药疗法、自然疗法以及针灸疗法方面交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从中国方面吸取有关各医院卫生信息体系软件编程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信息技术方面开展培训。

七、新闻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十七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以优惠价购买双方感兴趣的节目。

第三十九条

双方互换国庆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在对方国庆期间有选择的播放。

八、青年与体育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和合作,了解青年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少年活动。具体事宜由约旦最高青年委员会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青年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并在有关洲际会议和国际青体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商定。

九、总则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接待计划提供在适当饭店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四十四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四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的宣传广告费、请柬印刷费和场地租用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第四十九条

本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常克仁               巴希姆
(签 字)             (签 字)